去年9月,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中型货车将一名行路的老者撞成重伤。伤者被送进医院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一直处于半昏迷状态,司机逃得无影无踪。车主章红彩发誓要将伤者救活,为此,她举债7万,不停地在医院和伤者家属之间奔波,令办案民警也大为感动。然而两个月后,章红彩却将伤者活活捂死。【新闻详见:http://www.scol.com.cn/focus/shwx/20080218/2008218170425.htm】
在2008年7月13日CCTV-12的一档节目中,再次对这个案例进行了分析,许多在前期新闻中没有出现的细节浮出水面。从新闻中特别是从CCTV12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把善良的章红彩逼上杀人绝路的,正是医院的高额药费无从支付,而其中保险公司的不负责与不作为直接促成了章红彩从天使变成了魔鬼。
目前我们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须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该保险为强制购买,其目的也就在于防范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无能力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和合理的救治。在本案中,章红彩所有的肇事车已经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她打电话给向她推销保险的人,咨询是否可以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医药费,对方回答不行,依照公司的规定,应当由车主先支付,以后报账。就是这样一个严重不负责的回答,使对保险公司业务和法律知之甚少的章红彩彻底绝望,最终决定把受害人杀死。
之所以说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回答极端不负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略)
可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车辆参加了第三者强制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超出限额的,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换言之,保险公司是要先支付抢救费用,后面才能来解决额度和理赔等事宜,而绝非保险公司业务员所说的由车主先支付,后报账。
可悲的是,法律的这个真正以人为本的规定,在实际中却极少得到遵守,实际情况往往都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处去拉客户,拉保险的时候说得比唱得好听,等到出了事故,不管是业务员还是保险公司,往往都以公司规定“车主先垫付,等有判决书或者...以后再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把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先行垫付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车主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最终酿成了类似章红彩这样天使变魔鬼的悲剧!
恐怕到了大家都关注保险公司的时候了,否则,以后会不会有更多的天使变成魔鬼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