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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6号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已经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的生活、生产、学习、工作条件,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
  第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协调机构,组织协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物资,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给予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条 对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

  第七条 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条件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区域,并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击等灾害的区域以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
  实施过渡性安置应当占用废弃地、空旷地,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并避免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造成破坏。
  第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用于过渡性安置的物资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生产单位应当确保帐篷、篷布房的产品质量。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确保简易住房、活动板房的安全质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配套建设水、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并按比例配备学校、医疗点、集中供水点、公共卫生间、垃圾收集点、日常用品供应点、少数民族特需品供应点以及必要的文化宣传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的规模应当适度,并安装必要的防雷设施和预留必要的消防应急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范火灾和雷击灾害发生。
  第十二条 临时住所应当具备防火、防风、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条 活动板房应当优先用于重灾区和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群众,倒塌房屋在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重灾户特别是遇难者家庭、孕妇、婴幼儿、孤儿、孤老、残疾人员以及学校、医疗点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过渡性安置用地按临时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到期未转为永久性用地的,应当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次生灾害、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环境卫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剂、清洗剂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土壤、水资源、环境等造成污染。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及时惩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受灾群众应当在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建立治安、消防联队,开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积极恢复生产,并做好受灾群众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开展抢种抢收,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保障农业投入品和农业机械设备的供应。
  第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组织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恢复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三章 调查评估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镇和乡村受损程度和数量;
  (二)人员伤亡情况,房屋破坏程度和数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农业生产设施与商贸流通设施受损程度和数量,农用地毁损程度和数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数量,需要救助的伤残人员数量,需要帮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数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数量,需要恢复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恢复重建的生产设施,需要整理和复垦的农用地等;
  (四)环境污染、生态损害以及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毁损等情况;
  (五)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和隐患等情况;
  (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形地貌以及河势和水文情势、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的受影响情况;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八)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需要调查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毁损严重的水利、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并开展地震活动对相关建设工程破坏机理的调查评估,为改进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应当采用全面调查评估、实地调查评估、综合评估的方法,确保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地震部门、地震监测台网应当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及时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恢复重建规划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第二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主体功能区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并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地震灾后调查评估获得的地质、勘察、测绘、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应当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依据。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地质、地震活动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况,对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复核,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提供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害状况和区域分析,恢复重建原则和目标,恢复重建区域范围,恢复重建空间布局,恢复重建任务和政策措施,有科学价值的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受损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复,实施步骤和阶段等主要内容。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土地整理和复垦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条 地震灾区的中央所属企业生产、生活等设施的恢复重建,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吸收有关部门、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地震灾区受灾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三十二条 地震灾区内的城镇和乡村完全毁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人口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需要异地新建的,重新选址时,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灾、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新址进行论证,听取公众意见,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应当及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修改、其他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恢复重建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指导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城镇恢复重建应当充分考虑原有城市、镇总体规划,注重体现原有少数民族建筑风格,合理确定城镇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并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统筹规划、政策建议、投资计划、组织协调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和政策建议,并具体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财政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电力、通信、广播影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受灾群众的临时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难救助、农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对孤儿、孤老、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助、心理援助和伤残康复。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影视、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问题的专题研究,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商务、工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农业生产条件恢复,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商贸流通、工业生产设施等恢复重建。
  环保、林业、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产、地震、气象、测绘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及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证券、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维护和稳定地震灾区社会秩序。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实施进口恢复重建物资、境外捐赠物资的验放、检验检疫。
  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地震废墟进行现场调查,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地震遗址、遗迹划定范围,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族事务、建设、环保、地震、文物等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保护对象及其区域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保护,应当在确定无人类生命迹象和无重大疫情的情况下,按照统一组织、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注重保护的原则实施。发现地震灾害现场有人类生命迹象的,应当立即实施救援。
  第三十九条 对清理保护方案确定的地震遗址、遗迹应当在保护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抢救、收集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资料,并在不影响整体风貌的情况下,对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必要的加固,对废墟中有毒、有害的废弃物、残留物进行必要的清理。
  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对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具有历史价值与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建筑,应当采取加固等保护措施;对无法保留但将来可能恢复重建的,应当收集整理影像资料。
  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等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及时抢救、整理、登记,并将清理出的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运送到安全地点妥善保管。
  第四十条 对地震灾害现场的清理,应当按照清理保护方案分区、分类进行。清理出的遇难者遗体处理,应当尊重当地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清理出的财物,应当对其种类、特征、数量、清理时间、地点等情况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存。有条件的,可以通知遇难者家属和所有权人到场。
  对清理出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废弃物、残留物,应当实行分类处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地震灾区的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对清理出的动物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对现场清理过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废旧建筑材料以及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动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交通、铁路、通信、供水、供电、住房、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文化、广播电视、金融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镇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统筹安排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
  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对因地震灾害毁损的耕地、农田道路、抢险救灾应急用地、过渡性安置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庄和工矿旧址,应当依法进行土地整理和复垦,并治理地质灾害。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复审;确有必要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地震灾区地震动参数,进行相应修订。
  第四十六条 对地震灾区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地震灾区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生态脆弱地区、可能发生重大灾害的区域和传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十条 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第五十一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投入、对口支援、社会募集、市场运作等方式筹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第五十四条 国家根据地震的强度和损失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建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由预算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构成。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将捐赠款物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人的,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和人员服务以及安排实施的多双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地震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
  第五十七条 国家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依法实行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税务部门制定。
  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地方税收优惠措施。
  第五十八条 地震灾区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适当减免。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向地震灾区的房屋贷款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贷款、工业和服务业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农业恢复生产贷款等提供财政贴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国家在安排建设资金时,应当优先考虑地震灾区的交通、铁路、能源、农业、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工程设施建设。
  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等设施因地震遭受破坏的,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灾群众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可以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组织受灾群众参加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第六十二条 地震灾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监护人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国家给予生活费补贴;地震灾区的其他学生,其父母因地震灾害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地震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同等情况下其所在的学校可以优先将其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予以资助。
  第六十三条 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国家鼓励非地震灾区的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第六十四条 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确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应当先行调查,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和效果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并在审计结束后公布最终的审计结果。
  第七十条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后,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七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或者物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建设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毁损严重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建设工程,在调查评估中经鉴定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行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的其他有关法律的适用和有关政策,由国务院依法另行制定,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出规定。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史上最牛希望小学怎样建成的(组图)

南都周刊6月6日报道 汶川大地震后,一个名为"史上最牛希望小学"的帖子被广为流传,一家名叫汉龙集团的四川民企由此万众瞩目。这家企业几年前在四川绵阳地区捐建的五所希望学校(教学楼),被称为一个传奇--所有学校均安然度过此次惨烈灾难,师生无一伤亡。本刊记者在半个月时间里,一一实地走访了这五所学校,记录其地震前后的真实状况,还原出当下现实空间里官员、企业和基层力量勾连地方政治经济资源,精准释放善意的轨迹。

最体面的

5月26日中午,江油市方水乡白玉村汉龙希望学校,校门紧锁,大门上贴着橙色的震后检查标签:限制使用,需加固。看到有人来,校长王荣建跑过来打开校门。

在四川汉龙集团于绵阳地区捐建的五所学校(教学楼)中,该校规模最大,即便在震后看也最为完整。王介绍,该校仅三层教学楼就达2100平方米,囊括水泥操场和绿化区的校园,占地20亩。

这一天,距地震已有两周,该校食堂、厕所、教学楼都贴着"限制使用,需加固"的橙色标签。这个由绵阳市建设局下设的公共建筑震后安全检查组认定的结果,意味着这所学校属于四个质量等级里面受损极轻的一级,仅次于"正常使用"。

该校教学楼的玻璃都完好无损,主体建筑除了房顶西侧的黄色琉璃瓦有塌陷外,肉眼看不到墙体有明显裂痕。王荣建解释,其实这个琉璃瓦屋顶,也是教学楼竣工后搞新农村建设时后加的"平改坡"工程。他有几分自豪地介绍,按照安全检查组的要求,除了修复这个被震塌了的面子工程,学校重起围墙,修好一截被震裂的食堂烟窗,就可正常使用了。

事实上,如果忽略学校一侧倒下的围墙,整个校园看上去如在假期中。而数公里外的方水初中和方水小学,都已被检查组贴上危险和严重损坏的红色标签,甚至拉上了警戒线。可以为王的话佐证的是,在绵阳市教育信息网上公布的需新建和维修的受灾学校名录里,记者没有发现白玉村汉龙希望学校的名字。

白玉汉龙希望学校也是五所学校里投资最多的一所,总投资170万元,汉龙集团捐资80万元,江油市投资近40万元,绵阳市投资20万元,另外学校和白玉村也筹了一部分款,最后学校欠下的23万元债务,在去年底的四川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化解债务中,由省财政直接支付。

白玉汉龙希望学校2002年9月投入使用,此前,汉龙已经捐建了三所学校,最早的一所,是距此仅几公里外的安县(搜吧)花荄镇红武村刘汉希望小学,还有一所同属江油的含增镇长春村汉龙希望小学。一般而言,在如此近的距离内已建两所希望小学,企业不太会愿意再布局捐建第三所,何况和红武、长春相比,白玉村本已是远近闻名的富裕村。

按照王荣建的解释,白玉希望小学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一个叫邓怀财的人。

最低调的

在白玉村乃至整个江油市,邓怀财都是赫赫有名的人。

白玉村又叫唐家坪,位于江油最南端,和安县北川交界处,十几年前因贫困远近闻名,当地有民谣云:"有女不嫁唐家坪,红苕芋子胀死人。"时任白玉村总支书记邓怀财的功业,在于把这个历史上的穷村,用十来年时间变成了一个远近闻名的生态农业示范村。一连串荣誉接踵而来,2000年,邓怀财被评为全国劳模。

1999年,成立不到2年的四川汉龙集团在红武村修了希望小学,该村是1998年新任绵阳市长黄学玖的联系驻点村。红武小学校长潘银华说,黄市长驻点期间给红武办了两件大事,一是修路,二是联系了汉龙集团捐资80万元,盖起了红武刘汉希望小学。

已经兼任方水乡党委委员的白玉村书记邓怀财自承当时有点"眼红",开始想能不能运作一下,在白玉村也修个新学校,因为"白玉村是一个先进单位,在学校建设上也不能落后。"而原来的白玉小学建于1980年代,教育功能相对落后。

这个运作,邓花了近两年。

2000年儿童节前夕,绵阳市委副书记宋全安来白玉村慰问孩子们,宋表态学校可以改造和装修一下,搞得和白玉村相称一点。而邓希望重新盖一个起点高、规模大、功能完备的新学校,"在绵阳市所有农村学校中都不落后。"

2001年4月29日,在绵阳市总工会举行的劳模大会上,邓怀财向绵阳市市长黄学玖提出:白玉小学一直功能比较落后,安县建了一所希望学校,能不能也在白玉建一所。5月4日左右,邓怀财又向江油市市委书记左代富汇报了建校想法。这期间,绵阳市长黄学玖的联系驻点村换成了含增镇长春村,黄整合资源,同样给这个偏远山区的村子修了一条水泥路,也联系汉龙集团捐资30万元盖了一所小学。

转机在2001年5月25日出现,邓怀财回忆,这天上午,刚为长春汉龙希望小学剪完彩的黄学玖,率汉龙集团、绵阳教体局一行20人来到了白玉村,"现场办公,汇报工作,加上选址,仅用了一个多小时,就敲定了汉龙投资80万元的方案。"

邓怀财大受鼓舞,他提出一个口号:人家如果能给我们1块钱,我们一定要想办法做到值1块5的事情。为保证质量,随后的建筑设计先后修改5次,村里专门成立了一个领导小组,江油市教体局领导、汉龙集团绵阳公司高管也亲临监管,到了后期,江油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也参与监督协调。

整个工程在2002年8月竣工,前后花了一年。王荣建回忆,当年9月开学后,有500多名学生就读,极一时之盛,家长们也十分满意。

但与开始时的高规格相比,学校落成时却相当低调,此前此后的四所希望学校(教学楼)都有领导出席落成典礼,并在教学楼墙体上立碑为志,白玉村的汉龙希望学校是唯一没有立碑,甚至也没有领导来剪彩的学校。

随着外出打工者的增多,这所低调的学校,学生数量也在不断下降,现在师生才300人左右。

最知名的

5所学校中,安县花荄镇红武刘汉希望小学是最早的一所。这所学校只有一栋丁字形结构的三层教学楼,没有其他附属设施,教室玻璃基本上完好无损,墙体未见大的裂痕。校长潘银华介绍说,所有师生安全撤离,无一伤亡。

而学校所在的红武村,房屋倒塌2807间,完全受损1215间,部分受损1112间,其中11人死伤。村民王祠国指着学校附近的一栋二层小楼说,那个楼表面没有事,实际上已经被震松了,一拳就可以打进去。而附近的花荄中心小学,除教学楼外,大多平房一片废墟,90%的教师家里的房子已成危房。

和红武小学比较,长春汉龙希望小学毁损显然要严重得多。这所规模不大的小学,坐落在含增镇倒挂牌山上海拔1100米处。通往该校的十公里山路上,不时见山上滚下来的巨石挡道,令人惊心。

1999年7月,绵阳市市长黄学玖第一次来这时,他看到的村小,只有4间教室,120名孩子在这里上课。房间只有一扇窗,屋子里很黑,只要天一阴就无法上课。两年后希望学校的落成,曾被校长许奇友及村民称为千百年来的好事。

而这次地震之后,学校两侧的围墙全部倒塌,教学楼一楼最右边的房子,一条裂痕从黑板左上方一直延伸到下方,洞穿黑板左方墙壁。所幸,该校大部分学生已在一年前并到含增镇上的中心小学,只留下一个人数不多的学前班,地震时,学生还没有开始上课,因而无人伤亡。

与之相比,五所学校中最知名的,是北川县曲山镇邓家刘汉希望小学,也就是网络流传的"史上最牛希望小学。"

这所小学,原属北川县邓家乡海光村,撤乡并镇后划归北川县城所在地的曲山镇,距北川县城还有十五华里,恰在唐家山堰塞湖下游的濳河边上,属于此次汶川地震的核心灾区之一。

因担心堰塞湖溃坝,学校所在的村民大多已疏散,而通往学校的北川县城也已被特别管制,5月29日,记者从江油通口镇沿邓通公路翻山到达海光村时,这个依山傍水的村子一片死寂,偶尔可见在废墟里翻拱的猪。

学校周围建筑,基本成为废墟,而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四栋主要建筑却依然大致完好,一楼的三年级教室里,天花板上有裂纹,灯管下挂,一叠练习册散落一地。操场上的值日白板上,还清晰地写着地震当日的考勤情况。

教学楼顶的校名为前任绵阳市长黄学玖所题,但这次牵线搭桥的却是时任绵阳市副市长的杨建国,教学楼正面墙体上北川县政府立碑为记,这篇文采斐然的碑文,详述了汉龙捐建过程:"古有孔子兴教,武训助学,今有汉龙捐资,兴学建楼。建国副市长心系羌乡,牵线搭桥,汉龙集团爱倾北川,慷慨解囊52万捐资,矗立起教学基地。汉龙人的爱心托起神禹故里羌乡子孙希望。1270平方米教学大楼,3240平方米活动场地,可容纳400余名学子就读的刘汉希望小学,1999年,3月10日奠基,9月26日落成。惠泽羌乡万民颂,汉龙义举传千秋。北川县人民政府2000年9月1日。"

学校周围建筑,基本成为废墟,而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食堂等四栋主要建筑却依然大致完好,一楼的三年级教室里,天花板上有裂纹,灯管下挂,一叠练习册散落一地。操场上的值日白板上,还清晰地写着地震当日的考勤情况。

这所目测震后外观和白玉汉龙希望学校类似的"史上最牛希望小学",虽无震后检查标签,在绵阳市教育信息网上公布的受灾学校名录里,由于北川县的整体规划,其主要建筑已全部纳入新建序列,造价高达684万元。

与硬件相比,这所学校的管理之规范给人留下更深刻印象,从墙上残存的各类安全规章制度上可见一斑。规章上甚至明确了在发生地震火灾等情况时如何疏散、教师站立的具体位置。如此看来,地震发生后,483名学生无一受伤,老师们能带着71个孩子翻山越岭转移到安全地带,这个奇迹般的成绩当非偶然。

在校门口有一面荣誉墙,上面挂着学校近三年来获得的牌匾。2007年,这所学校的教学质量在北川县36所小学中排第五名,综合评估二等奖,多次获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绿色学校等称号。校长蒋昌菊介绍,这几年是这所学校发展最好的时候,不论是哪一级的检查,都是一次过关。2004年,北川县政府拨款40万元修建了一栋学生宿舍楼后,学校开始实行借宿制,以致县城也有一些学生想转学过来。

地震时,蒋校长正在浙江诸暨挂职学习,5月14日凌晨4时回到了绵阳,马上赶到安置点九洲体育馆,而学生们已被汉龙集团接到了绵阳市英才小学,一直到5月15日下午,蒋才找到了学生。学生们当时正在吃晚饭,每个人穿了新衣服,他们叫了一声"校长"。蒋的脸上挂着笑容,眼里却是泪水,看到老师们眼睛红红的,哽咽着,就用四川话说"不准哭",又使劲地抓住他们的手不住地说:"好样的、好样的。"

蒋说,在英才小学,刘汉有一天来到学校,看望孩子,还给孩子们盖被子。此前学校的老师给汉龙集团打电话时,汉龙的人声音哽咽了,他们说,睡不着,听到学生们一个都不少,感到很高兴。

(本文来源:南方新闻网 作者:谢海涛 石扉客)

汶川地震启示录之五:大慈悲

【摘自网易】

因为你,我得以重新打量生命。
你在失去棱角的山峰间沉睡;你在废墟中紧抱孩子的书包落泪;你写下歪曲的粉笔字"妈妈不要伤心,我们会找回爸爸"。
物换星移,也许是我在废墟中长眠,而你在为我拭去发间尘土。
你是我已逝去和仍幸存的兄弟姐妹。是你教会了我如何去爱。

劫难降临人间。我们在深渊中匍匐潜行,寻找光明的启示。

很多故事开始在世上流传。
丈夫把妻子绑在背后,用摩托车送她去太平间,给予她最后尊严;母亲用身体保护孩子,在手机上留下爱的遗言;深埋废墟中的少年获救,第一句话是:请给我一杯冰冻可乐。
我们颤抖,同感切肤之痛。
我们喟叹,领悟卑微生命的无限珍贵。
我们恍然如大彻大悟,紧紧拥抱身边至爱之人,感谢他们还在。

人们自发地前往灾区救援,国旗首次为普通人而降。
国人爆发出来的责任与担当,让世界刮目,令个体震动。

人性,亦可称之为"爱",在灾难的瞬间得以升华。
这升华的爱,如潮水一般涌向人间,引发规模空前的集体性感动和激奋。

但是,潮水退去之后,余下的是什么?
大地震的数年、乃至数月之后,人们会不会忘记那最初的感受?
如果在可预见的时日之内,升华的人性就开始黯淡,柔软的心灵就渐回刚硬,日常生活再度被物欲层层遮蔽,在沉潜中继续沉潜,那我们就并没有从劫难中获得真正的救赎。

不。我们期待,"5·12"之后的世界,能够真的和以往有所不同。

生是一种偶然,人类只是自然界不经意的一件创造。如果经此劫难,埋首凡尘的我们,竟能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同时生出对自然的敬畏、对生命的悲悯,并窥得由"动物本能"升华至"人性"的路途,那我们就没有辜负命运的良苦用心。

我们不死,我们幸存,当有所作为。
我们必须学会感知个体的真实存在,学会在广袤的虚空中,为"人"找出一个清晰的坐标。我们要学会爱,并把它紧紧握在手心,作为对抗虚无与沉沦的武器,永不放手。

爱是对地震孤儿保持几十年如一日的关心,不仅援助他们当下的衣食,而且参与一代人的心灵重建;爱是对国民的施予意识和施予能力的培养巩固,并使其成为常态,而不是陷入"大灾大爱,无灾无爱"的庸碌循环;爱是把灾后重建当成政府和民众重塑亲合关系的契机,让彼此的善意促进沟通,使"以人为本"理念在社会凸显;爱是让每一个平凡的人,都能牢牢记得守望相助那一刻的温暖,并能从中找到自己的实体感、责任感,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一霎那的泪泗奔流,停留在一霎那的自我道德满足。

爱是劫后余生的个体觉醒。
爱是恒久忍耐,又有恩慈。
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爱是永不止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