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随地大小便的法律依据

     刚才看见某个帖子中,说“禁止随地大小便”没有找到法律依据,甚是好奇,于是认真查找,还是有法律依据的嘛。
    《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街道、河道、排水管道、湖塘及其他水面和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其清理,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还有狗的: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点区域内,养犬人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饲养的犬只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烈性犬由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二)携犬外出,为犬只束犬链、挂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约束好犬只,主动避让他人;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需征得驾驶人同意,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
     (四)携犬外出,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千万不要阉割警察

1个人冲进警局杀10人,死亡6人;
    1个人冲进城管队杀伤4人;
    警察战斗力不如城管?
    还是警察比城管更畏首畏尾?
    曾经,我们的警察队伍警风不正,于是,各方面都要求整顿警队,提高警察素质;特别是警察招录打破世袭制,实行公开招考以后,一批又一批有文化有知识的人成为警察;
    相反,城管队员大量的是协管员,什么人能做协管员?大家心知肚明。
    当人肉搜索和网络暴政猖獗以后,警察胆子更小,即使有战斗力,又有谁敢爆发?
    于是,警察连自己都不能保护了,谁来保护我们?
     难道靠城管队员?

     关键时候,警察都挨打,作为普通市民的我们怎么办?
      民主法治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负面效应,我们过多关注于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却忽视了如何维护警察的合法权力的行使;我们一厢情愿想把警察这个暴力职业改造成我们心中的完美职业,却忘记了,警察本身就是暴力的,非要阉割掉,弄成太监。

     阉割的结果,是特种兵出生的警察居然被违章驾驶者打晕。这难道是我们希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