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的刘大妈在小坝乘91路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公交车门口,刘大妈向公交公司索赔300元。网上一片哗然,纷纷指责刘大妈。那么我们看看法律规定如何?
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昆明的刘大妈在小坝乘91路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公交车门口,刘大妈向公交公司索赔300元。网上一片哗然,纷纷指责刘大妈。那么我们看看法律规定如何?
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