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大妈冤不冤?

     P_816930_0__300151499

     昆明的刘大妈在小坝乘91路公交车时,不慎摔倒在公交车门口,刘大妈向公交公司索赔300元。网上一片哗然,纷纷指责刘大妈。那么我们看看法律规定如何?

      一、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结论:

      事故发生在公交车站,人是跌在公交车上,产权人和管理人都是公交公司,按照法律都要承担责任,唯一的例外,就是公交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刘大妈是故意跌在公交车上。

      天朝的法律规定如此,大家惊讶去吧!

    (本意见仅为个人意见,可能学艺不精,理解有误,欢迎指正)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