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与珊瑚虫QQ的故事

    最近网上炒得比较热的一个事情,是腾讯向公安机关举报珊瑚虫QQ作者陈寿福,陈寿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所以热炒,原因大概有三:

       其一,是因为陈寿福的珊瑚虫版QQ用的人有一定数量,而且主要是有一定网络技术知识的人,这些人的网络号召力不可小看。

       其二,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腾讯,QQ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国内聊天和即时通讯的头号运营商,影响力不可小看。

       其三,则是腾讯和陈寿福已经有判决在先,法院已经判令陈寿福停止开发和下载珊瑚虫QQ,而陈寿福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并最终导致腾讯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导致陈寿福被抓。

      由于这三点原因,导致目前在网络热炒的环境下,腾讯往往动辄被挂上了“垄断”的标签,而同情支持陈寿福的人似乎占了上风,让人觉得似乎陈寿福还真值得可怜,值得同情了,那么事实真是这样么?

     腾讯是否垄断?

     腾讯在本案中是否垄断,不能以义气用事就断定,作为一名用了9年QQ(5年QQ,4年TM)的老网友,作为一名接受了四年正规法学教育,并长期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的朋友网友,我对照相关法律来看看腾讯是否垄断。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对照法律的规定,我们来看看QQ的发展历程(这个可能很多骂腾讯的人都不知道):

      QQ,原名OICQ,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内出现的若干种即时聊天工具中的一种。当时国外的ICQ最为流行,但是由于ICQ服务器在国外,而当时网络速度不快,再加之ICQ是英文,催生了国内模仿者,当时我用过的就有OICQ,FICQ,PICQ等等,多的很,那个时候的某某ICQ就和现在的某某博客一样热门。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由于OICQ服务器在国内,界面精美(比那个ICQ强多了),稳定,而且具有丰富可爱的头像,借助着在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特别是网吧的普及横扫中国,其他的那些什么FICQ等等众多的国内即时通讯软件相继退出了市场,最后OICQ成为了网吧的必备装机软件。

     进入新世纪以后,OICQ企业发展壮大,于是想努力消除模仿ICQ的痕迹,于是更名为QQ,瘦企鹅变成了胖企鹅,并随着企鹅的肥胖,相继又推出了TT浏览器,TM(QQ的办公版本)等众多软件,而企业业务也延伸到了网络的各个领域。

     在QQ发展的过程中,自始自终就不是一人独大的。显示ICQ/FICQ等众多软件的竞争,然后又是MSN的冲击,现在还有网易POPO,淘宝旺旺,SKYPE,UC等众多聊天软件的竞争。可以说,QQ能够走到今天,与其能够不断推陈出新,牢牢拉住网友的心是密不可分的。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照QQ的发展,可以发现,硬要给QQ加上垄断的帽子实在是很牵强。特别是现在QQ收益最大的部分,不是有多少人注册,而是注册会员中有多少人掏钱买东西,这个才是QQ最在意的部分。是否垄断,最简单的判断方法是否有强迫行为,你可以选择QQ,也可以选择MSN,或者UC,或者SKYPE,完全自由,压根不存在垄断的问题。如果说提供良好服务,拉拢人气也算垄断,那其他的那些MSN,UC等等也都在推陈出新,也都在拉拢人气,是不是也算垄断,是不是也都要关闭,大家全部回到用E-MAIL的年代?或是放狼烟?

 

        珊瑚虫QQ属于什么样的行为?

       珊瑚虫QQ,是陈寿福为方便网友,其最初目的,就是过滤QQ广告、显示聊天对象IP地址。就其本意而言,的确是为广大网友着想,因而也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但是,珊瑚虫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其下载数量大,开发者开始涉及经济利益,就是在安装的时候捆绑其他一些软件(不管是否提示安装),而捆绑安装软件,是可以收钱的,也就是说,只要有网友下载安装了珊瑚虫QQ,就为陈寿福挣钱了。软件开发者利用知识获取经济利益,本来无可厚非,甚至是我们应该鼓励的,但我们应该牢牢记住,不要侵犯合法者的利益。而珊瑚虫QQ最后就是没有守住这个法律底线。

      有人说珊瑚虫QQ是和QQ竞争,真是笑掉大牙。不管是哪个QQ,都是用的腾讯的服务器,都是腾讯的会员,都是用的腾讯的服务,而珊瑚虫,不过只是更改了使用者的工具而已,从这点上,珊瑚虫和QQ压根就不是一个档次,珊瑚虫是依附在QQ上面的,利用QQ的网络,利用QQ的资源(特别是号码资源),利用QQ的人气,利用QQ的丰富多彩,而违背了其为网友服务的本意,为自己赚钱了。

     如果这样说不明白,我们不如举个例子:假设QQ就是一座高档海景洋房,腾讯就是房子的主人。现在主人把房子里面的房间都租给网友们住,并提供各种服务(聊天,视频,传文件。。。),只是附加了一个条件:在你的房间里面要挂腾讯的画像。如果你同意,那么你就住进来,不同意,你可以选择离开。(QQ注册协议里面写得清清楚楚),好吧,为了我们自己过得开心,我们同意了,住进来了。可是有一天,一个叫珊瑚虫的人来了,他在房子外面修了一个楼梯,可以直接爬进这个大房子,说是为了方便网友,大家一看,不用走楼梯了,不错,就走珊瑚虫的楼梯嘛,可是进来以后,才发现房间里面挂的不是腾讯的画像,而是珊瑚虫的画像了,聊天时候的茶水,灯光,音乐却全部都是房主腾讯提供的,大家说这样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说小了,这样叫借鸡生蛋,说大了,叫盗取。假设我们是房主,你会有什么感觉,我盖的房子,凭什么你来我房子里面到处打洞开门,凭什么你开了们还自己收过路费啊,我的房子,凭什么让我给你打工啊?

       而这样的行为,我国的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都是明确禁止的。

      也就是说,珊瑚虫的行为,无论从民法、行政法、刑法来看,都是明确违法的。而造成其违法的关键,就在与开发者到珊瑚虫发展后期,已经把注意力集中到了获取利益,也就是捆绑其他软件,发布广告这上面来了,而这一项的收益,据计算机应用文摘的估计,每年大致上百万。上百万是个什么概念?小偷偷个几千块就可以判刑了,何况百万?

 

        陈寿福何以走到这一步?

        作为国家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作为一所著名大学的教师、主任,我个人对陈寿福是非常钦佩的,他的学习能力、开发能力都非常强,特别是珊瑚虫刚推出的时候,符合网络共享精神,比较推崇。

        但是,这样一个人才,却输在了“财”字上,免不了让人觉得可惜,可怜。作为一名大学生,专注于技术,可能对法律知识了解得不多,导致了其在珊瑚虫开发中,越过了“帮助网友”的界限,直接涉足了插件、广告的有收益的领域,如果说,“帮助网友”还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腾讯的市场开发,腾讯还能默许的话,那么捆绑软件、发布广告就直接促及了腾讯的根本利益,腾讯就不可能容忍了。

     腾讯作为依靠网络起家的企业,也是“先礼后兵”,先是私下接触几个外挂QQ的作者,要求其按照法律的规定,停止非官方版QQ的开发和下载,木子版QQ等一些作者就接受了腾讯的这个“礼”,因为当腾讯找上门的时候,他们已经从一个技术开发人员的身份,转变到了一个侵权者的身份,他们已经明白自己的行为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主动停止开发,或者是只进行一些不带经济利益的功能开发。

      而珊瑚虫QQ的开发者陈寿福,在腾讯的“礼”面前却拒绝停止开发下载,腾讯出兵了,按照法律规定,起诉陈寿福,而法院开庭审理后,确定陈寿福败诉,并判令陈寿福停止提供珊瑚虫下载,并赔偿腾讯10万元损失。

     如果说利用QQ牟利,只是陈寿福第一错的话,那么,对法院判决的漠视可以说是陈寿福最致命的错误。利用QQ牟利,如果情节简单,那么只是腾讯和陈寿福之间的一个普通民事纠纷。而陈在法律判决以后,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提供下载,拒绝执行法院判决,没有及时停止其侵权行为,那么,事实上就导致了其侵权行为的后果不断扩大,就超出了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上升到了刑法的范畴了。可以说,如果不是因为陈寿福的高校教师身份,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也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等诉讼措施了。或许,真是因为陈寿福的教师身份,使法院在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个问题上投鼠忌器,最后不了了之。而腾讯则看到法院迟迟不采取强制措施,眼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又出现一个“执行难",最后,经过高人指点,采取了另行报案,走上了刑事诉讼的道路。这个可以说也是陈寿福自己造成的。

       网络共享精神是我们推崇的,自由竞争也是我们推崇的。但对我们每个人而言,特别是对我们一些技术开发人员,真的有必要好好学学法律,不要被一时义气或者利益蒙蔽了自己的眼睛。陈寿福事件中有报道就说,陈的好友说陈已经身不由己了,其实就是陷进了金钱的漩涡,无力挣扎了,因为他已经签订了太多的捆绑合同,收了太多了合同款(虽然相当部分进了推销者的口袋),如果现在停止,那么将面临着数额巨大的赔偿。——看来,把陈寿福送进铁笼的不是珊瑚虫,而是经济利益。

    

       最后,写这些东西,我自己知道肯定一定要被某些网友骂的,也做好了各种心理准备。不过,骂得厉害,并不能改变事实,很多事实,需要我们多一些冷静,多一些思考,特别做网站,做技术的网友,要通过陈寿福的案例,反思自己,是不是也游走在法律的边缘,自己又该何去何从?

参与主持的一份分家协议

   个人参与主持的一份分家协议,出于当事人隐私保护,省略地址、人名,有删节。

 

分家协议

    兹有**村XX兄弟,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在父母主持下,对家产及长辈赡养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 关于田地分割

    现有水田:***亩,兄弟二人每人一半。秧田每人一半。

   现有山地***亩,兄弟二人每人一半。

二、 关于住房分割

    现有瓦楼房7间,A住大院子老房2间半,连同桃树后正房一间,外加后院一个。B住后院新房三间连院子。其中,A畜厩位于大门外,B畜厩位于桃树下。

三、 其他林木由兄弟二人共同使用。

四、 长辈赡养问题

1、 兄弟二人每人每年供应父母大米150公斤。

2、 父母年满60周岁以后的1月份起,兄弟二人每人每月支付父母生活费50元,全年合计600元。今后如因货币贬值等原因需要增加的,由父母与兄弟二人协商解决。

3、 父母遇大病、重病的医药费由兄弟二人平摊。

4、 父母逝世后的丧事办理问题:父母中首先逝世的,由老大A主持操办,费用和礼金由兄弟二人平摊。第二个逝世的,有老二B主持操办,费用和礼金由兄弟二人平摊。

6、 父母在世时候的住房问题:A的后院和半间房子暂时由父母居住。

7、 其他:A大房子正面和侧面要各留出2米宽作为B的通道,通道的地基属于A所有。

兄弟二人约定,今后将本着团结、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相关事务。

当事人签字:

证人签字: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