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两会召开前夕,一个普通大学生写给市长的信,让我们汗颜

网上看见了一个云南大学大一学生写给市长的一封信,很是感动。作为一名外地来的普通大学生,虽然已经放假,但人家远在天津,依然通过网络提出对昆明的关切,而且,其内容恳切,中肯,让我们汗颜。作为昆明人,我们自己是不是该好好反省一下了?我们自己都不关系家乡,昆明的发展还有希望么?

我给王市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王市长:
您好!我是云南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2006级学生刘起予。我现在在家乡天津。虽然我在2006年8月底才来到昆明,但我非常关心昆明的城市发展。即使现在在天津,我也很关注,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毕竟我至少在昆明要生活到2010年7月呀!我是天津人,也算是昆明人了吧!我去过北京,到过广州、深圳。我真希望昆明的交通建设发展能够像这些城市一样。作为我本人,也想跟您说说涉及到我的以及我们学校、同学的利益的我的以下想法:
1、昆明城市交通
A.整个昆明市区
东二环路应该尽快由双向四车道拓宽为双向八车道。继续进行全封闭管理,全线无红灯。每次我坐校车从东二环路经过时,没有体会到丝毫快速路的感觉!路面窄,车辆拥挤不堪。而且应该尽快改造菊华立交桥、金马立交桥和大树营立交桥,把它们改造成为有各方向匝道的全互通式立交桥。改造石虎关立交桥,使从东二环的车流能够上南二环高架桥的车道至少保证3条,而不是现在的1条!另外从昆石高速公路上南二环高架桥应该修建匝道,而不是去绕行菊华立交桥。南二环路方面,改造福德立交桥,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开行驶。其实这样的立交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且提高不了车速。
B.建议更改昆石高速公路出入口名称:
将“朱家村立交”出口更名为“三环路、新昆洛路”出口。每次我跟同学说东三环时,他们根本就不清楚东三环在哪儿!
将“鸣泉村立交”出口更名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
以立交命名的出口会让人找不到具体地点和道路。而立交桥只是道路的一个节点,比如路标:下一立交:XX立交。
另外从昆石高速起点重新标明出口顺序号码。
C.昆明东南郊区
我在云南大学洋浦校区学习和生活。我们的校区位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是云南大学本科生主要学习和生活的新校区。虽然离新昆洛路不远,看见那边繁荣地发展,而这边显得荒凉,我心里可不好受!有点像城市发展的“禁区”,现在在昆明有很多人都不知道云南大学有了新校区,就更不知道它位于哪里了。它在云大西路的终点拐弯处。不拐吧,前面是断头路;拐了吧,过了我们校区正门,又是断头路!所以,这条路上的车流量很少,基本上就是给我们学校修建的。车流量少是好,可是交通是真得一点也不方便呀!只有一个123路支线从开发区公交站延伸到这里。而且公交车还是只有10个座位的小车型,车也相当难等!要去市里,得转乘几次公交车。我有很多次去市里都是因为等公交车再换乘耽误了大量时间!我建议:打通两条断头路,一条与新昆洛路连通,另一条与昆船工业区连通,形成在我们学校门前从昆船工业区到呈贡新城的快捷干道!新开通若干条公交线路,通往市区、呈贡等,尤其是通往昆明火车站、昆明巫家坝机场的线路!一些线路也可以从新昆洛路上开过来到我们校区,并不绕!我们云南大学新校区光学生就有8000多人在这里居住呀,完全不亚于几个居民小区!!!
D.昆明城市轨道交通5号线
近日看到2007年昆明将开始把窄轨铁路改造成为市郊列车。我强烈建议:在现昆河窄轨铁路与云大西路立交处旁修建“云大洋浦校区”站!!!因为这里距离我们校区门口只有4、5百米的距离!现在这里又在建设房地产,也是与我们学校地理位置有关的地产项目。
E.改造官渡区关雨路等机场周边道路。这些路相当难走,而且给人的印象和昆明城市形象很不好。
F.有一个小想法,可不作为建议:能否把新通车的昆明东绕城高速改名为昆明东四环高速公路?因为我看了《昆明日报》在2006年12月底的一个特刊,说昆明将有两条绕城高速。可是市区内的环城路、二环路、三环路也都是绕城路。只不过等级不同罢了。比如北京,唯一的一条绕城高速叫六环路,不叫绕城高速。成都的绕城高速听说要改名四环路,还要建设五环路。以后昆明第二条绕城高速通车时,到底哪一条才是昆明的绕城高速呢?我觉得应该把它们命名为昆明四环路、五环路。
2、治理学校门前环境
我们校区门前黑面的、黑车、烧烤摊点众多,与校区环境极不协调!而且道路环境脏、乱、差!
3、积极加快南昆铁路复线建设
现在沪昆线贵昆铁路和成昆铁路都已经进入了复线建设,剩下了唯一一条没有进入复线建设的国家级铁路——南昆铁路!这是我以后去广州、深圳的必经之路,真想提速啊!希望王市长能够积极与省里协商,加快南昆铁路昆明段复线建设!
谢谢您,王市长!
刘起予
2007年2月1日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2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对人民法院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
  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