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看见网络上在争吵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关于房子的问题,不知道有几个人认真看过规定原文?今天认真看了一下原文,规定本身没有问题啊,怎么那么多人上纲上线到男人扫荡老婆的高度了?有些东西不要曲解,请看我的分析。
规定原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