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分析及对策

 20110818001

      一直看见网络上在争吵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关于房子的问题,不知道有几个人认真看过规定原文?今天认真看了一下原文,规定本身没有问题啊,怎么那么多人上纲上线到男人扫荡老婆的高度了?有些东西不要曲解,请看我的分析。
    规定原文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分析
    1.首先,本规定无关男人或女人,不管哪一方都一样,不存在男人吃亏或者女人吃亏的事情。现在的社会,女人自己首付买房的比率,不一定比男人低,那种男人得意女人吃亏的说法,本身就歧视女性了。
    2.法规说得很清楚了,房子要归首付方,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
    a.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b.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c.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d.双方离婚时对房产归宿协议不成的。
  这样就简单了嘛,要满足这4个条件才存在房子仍归原房主所有,所以,以下情况就不符合:
      1.婚后购买的房子,不管是否贷款;
      2.贷款,双方共同支付首付;
      3.不贷款,双方直接支付现金;
      4.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有
  这样好了嘛,如果有人真要说如何防止被人“净身出户”,就针对这4项例外就可以做到。具体说,可以:
      1.领了结婚证再买房;
      2.支付首付关联2个人的银行卡,其实就是设置2个人为共有人;
      3.双方直接现金付款;
      4.如果的确只是对方婚前付首付、对方贷款的,有个绝杀技:登记一个共有人。得,这样本条规定的条件就不存在,就是共同财产了,你还怕啥?如果对方不愿意,呵呵,那,只能说,你怕是真找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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