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东航飞行员集体罢工的事情关注也算多了,不管孰是孰非,我们不好说,我只能说,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乘客生命安全作为谈判的砝码,东航的某些飞行员已经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应该介入调查了!
首先看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事件情况:
14架飞机,无影响安全生产的原因,带着上千名飞往各地的乘客起飞,到达目的地上空后,违反飞行指令,擅自带着这千多名毫不知情的乘客返回昆明,由此,给这些乘客造成了重大的损失。
直接损失:机票,以300元/人计算,则至少有300000元。这些人大都是游客,则持有的其他景点门票等等全部作废,这一项损失以100/人计算,则有100000,仅这两项就是40万元。
间接损失:其他因为飞机无故乱飞导致的车旅费、食宿费等等,再加上造成的其他事务作废导致的损失,最少,本次飞机乱飞给乘客带来的损失在至少在100万元以上。
精神损害赔偿:上千号旅客被心头很不爽的飞行员带着,在几千米的高空玩飞行游戏,放谁身上都会带来身处侏罗纪公园的恐惧,特别是有些游客还是来度蜜月,或者是忙着回家结婚的,给旅客造成的精神损害更是无法估量的,如果按照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司法实践,一般赔偿1万元,那本次精神损害赔偿额至少在1000万以上。几项合计,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至少在1100万以上。。
而对可能产生这样的结果,那些参与本次违法行为的飞行员们显然是心知肚明,而且故意追求这样的结果,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显然构成了犯罪。
按照刑法:“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的问题是,造成了1100万元以上损失,算不算重大飞行事故?
如果按照民航系统的规定,那么,造成1100万元的损失,不是重大飞行事故,甚至连一般事故都不算。而如果按照其他行业,造成1100万元的损失,无论如何都是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了!
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的规定:
飞行事故分为:
a. 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 重大飞行事故;
c. 一般飞行事故。
3.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a.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b.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3.2.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a.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
b.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c.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2.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
a. 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b. 最大起飞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c. 最大起飞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d. 最大起飞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