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参加2007年司法考试第四卷最后一道题目,是一个二选一的论述题。甲题是关于中国人诉讼观念改变的,乙题是关于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已经做出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的。都是论述题,我选择了乙,要求以行政法原则为基础,论述,500字以内。
以下是我的作答,凭记忆整理,未必完整、准确。
行政权的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
行政权力的的依法行使,并确保其公信力,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也是是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信心的重要体现,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撤销已经做出了的建设用地行政许可,看似无关紧要,实则事关重大。如果确实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已经做出的行政许可,这正是政府行使其职能——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体现,于法于情我们都应该支持。当然,即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撤销行政许可工程中,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安置的要安置,该补偿的要依法补偿,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出于对政府行政许可过错和过失补救而撤销行政许可,我们也应当鼓励和支持。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行政过错责任承担。既然在做出行政许可过程中,出现了过错或者过失,那么政府就应当勇敢面对,认真加以解决。当然,除了撤销行政许可,还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才真正符合行政追究责任的要求。
至于打着公共利益的的旗号,寻求高价转让土地而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则违反了行政权力行使应当依法、正当做出的原则。虽然地方财政收入有了一些增加,但伤害的是广大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认知度,打击公众对政府的信心,这种情况下撤销行政许可,是我们必须避免的。
中央做出建设社会主意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的公信力的认可和对政府的信心是基础。如果行政权力的公信力减弱,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会增加,就不能加入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相反,如果政府能够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依法、确定做出,确保其公信力,则人民群众就更信任政府,也就能更积极地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来,形成合力,促进发展。
撤销行政许可,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大局,需要高度重视,不可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