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瞎逛,看见了一个帖子,标题是《婚前购房属个人,男人嚣张女人气短》,说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对此,国内资深婚恋专家、中国红娘资深婚恋指导师严山表示:这条规定,势必导致男女双方心态上的大转变,女性的婚姻危机感越来越强烈,也会越来越独立和强势。
看完以后我实在是忍不住笑了,这种人还好意思说自己是婚恋指导师,说了白说,不懂装懂,多余的也不想评论了,就他所谓的“大转变”随便调侃两句。
首先把司法解释稿的法律文本翻译成白话文吧:一个人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付了首付并且贷款买了房,在等待银行审批的过程中,他(她)登记结婚了,然后再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登记了他(她)自己的名字,等以后他们要离婚了,这套房子不认定为共有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所欠银行的贷款,也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翻译成白话文以后就容易讨论这个问题了嘛:
1.意见稿里面压根就没有提到具体是男人买房还是女人买房,既然没有提到是男是女,那所谓的男人嚣张女人气短的说法基本算是一厢情愿的想象了,除非说这话的人已经认定:只准男人买房,不准女人买房。原来婚恋指导师就这样误导人啊。
2.这个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不是什么新的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律体系确认的,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最高法院也没有那么愚蠢自己就修改这种基本民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是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而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情况,是一个人在婚前自己付首付并贷款买房婚后又仅登记在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很苛刻了:A单方、B婚前、C自己付首付、D自己个人名义贷款、E个人偿还贷款、F房子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事实上,如果都满足这些条件,大概可以理解为双方已经有了某种约定,而且也仅仅是“可以”认定,还给法官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规定,个人觉得是很合情合理的,也是大家能理解和接受的,压根不可能对什么男女关系造成什么根本性的冲击,那基本算是砖家的臆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