丫丫成长日志(2011年1月12日):丫丫断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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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录时间:2011年1月12日

      记录内容:2011年1月8日,丫丫正式断奶了

      公园2011年1月8日开始,丫丫停止吃母乳了,只吃饭外加睡前的奶粉,这对丫丫而言,算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时刻:丫丫正式断奶了。

      丫丫从满4个月以后开始添加辅食,一开始的米布,同时因为母乳不足,也开始添加奶粉,于是就从纯母乳喂养变成了母乳+奶粉+辅食的混合喂养。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三者的比例慢慢进行调整,到断奶之前,母乳:奶粉:饭的比例已经是1:2:5了,到现在,母乳挺了,奶粉和其他食物的比例也基本调整为1:4的样子,白天跟着大人正餐,只有睡前和清晨各吃一次奶粉。

      经常有网友问,我们家吃的什么奶粉,然后总免不了又展开一通关于奶粉的讨论。其实奶粉这个话题很沉重,就我们家人而言,内心是不愿意给孩子吃奶粉的,但没有办法啊,母乳不足,总不能饿着孩子吧?直接喂牛奶,孩子也消化不了的。于是还是被迫买了配方奶粉给孩子。至于品牌,国内的直接就被我PASS了(除了出生时候在医院买过一小袋雅士利的,我到现在都还后悔为什么买这个。。还好,是分多次偶尔吃,而且大人也吃,孩子吃得很少),至于原因,大家也都知道,我们就不讨论。在国内市场上能买到的国外品牌也挺多,6个月以前,吃的惠氏,不多,也就2听,6个月后则换的美素佳儿,荷兰进口的,口碑还不错,后来就一直都吃这个了。当然,关于进口奶粉的话题再多说一点,鉴于中国人在赚钱上面的不择手段,我个人是相当不主张那种网购、代购奶粉的,因为吃的东西,要作假太容易了。最后还是到当地比较可靠的大型商场的专卖店去购买奶粉,以免给孩子健康埋下隐患。

     当然,孩子最终还是要长大的,吃饭是必然的。这个要感谢孩子的外婆,花了很大的心思在宝宝吃的上面,而且方法有道,如今丫丫喜欢吃饭,爱上吃饭,而且已经能够乖乖吃饭,没有任何挑食、偏食的习惯,最近几天又学会了用手拿着东西自己咬着吃,真是省心多了。面包、馒头、水果,甚至是肉骨头,都是她喜欢的东西,而且慢慢的也知道一日三餐的时间了,吃饭时间,坚决要和大人一起坐在桌前,还得从大人的菜里给她弄点吃的,否则就不高兴,讲求待遇,还生怕我们亏待了她,呵呵,可爱的孩子。


不懂装懂的婚恋指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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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上瞎逛,看见了一个帖子,标题是《婚前购房属个人,男人嚣张女人气短》,说的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稿第1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对此,国内资深婚恋专家、中国红娘资深婚恋指导师严山表示:这条规定,势必导致男女双方心态上的大转变,女性的婚姻危机感越来越强烈,也会越来越独立和强势。

      看完以后我实在是忍不住笑了,这种人还好意思说自己是婚恋指导师,说了白说,不懂装懂,多余的也不想评论了,就他所谓的“大转变”随便调侃两句。

      首先把司法解释稿的法律文本翻译成白话文吧:一个人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付了首付并且贷款买了房,在等待银行审批的过程中,他(她)登记结婚了,然后再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只登记了他(她)自己的名字,等以后他们要离婚了,这套房子不认定为共有财产,而是个人财产,所欠银行的贷款,也不是共同债务,而是个人债务。
     翻译成白话文以后就容易讨论这个问题了嘛:
     1.意见稿里面压根就没有提到具体是男人买房还是女人买房,既然没有提到是男是女,那所谓的男人嚣张女人气短的说法基本算是一厢情愿的想象了,除非说这话的人已经认定:只准男人买房,不准女人买房。原来婚恋指导师就这样误导人啊。
     2.这个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也不是什么新的规定,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律体系确认的,属于基本民事制度,最高法院也没有那么愚蠢自己就修改这种基本民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后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当然,这里有个前提,是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而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情况,是一个人在婚前自己付首付并贷款买房婚后又仅登记在个人名下,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很苛刻了:A单方、B婚前、C自己付首付、D自己个人名义贷款、E个人偿还贷款、F房子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事实上,如果都满足这些条件,大概可以理解为双方已经有了某种约定,而且也仅仅是“可以”认定,还给法官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规定,个人觉得是很合情合理的,也是大家能理解和接受的,压根不可能对什么男女关系造成什么根本性的冲击,那基本算是砖家的臆想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