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连锁店米线涨价,有必要大惊小怪吗?

本来,四大过桥米线连锁店集体涨价,已经是过去很久的新闻的。但,本人实在想不到的,为什么那么多人大惊小怪起来,甚至连“垄断企业”“霸道”这样的词都用上了,至于嘛!

要客观看待四大过桥米线连锁店涨价这个事情,应该先注意一下几个前提。

1、请首先到菜市场去看看,米线本身的确涨价了;同时,最近几个月,各种小菜、相关配料的价格也上涨了。(如果从来没有去菜市场买过东西也不关心这个的人,没必要往下看了,先去看看市场再来讨论)。

2、四大过桥米线连锁店属于自主经营的企业,依法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且受法律保护。

3、四大过桥米线连锁店的店门总数量不过近百家,占昆明各种经营米线的餐饮店(包括各种专门卖米线的和兼职卖米线的)总数的多少?我没有找到官方的统计数据,但从有关媒体的报道和日常所看见的,大概也有几千家吧。四大连锁店的店门数量仅占所有出售米线店门数量的几十分之一。

4、看看日常生活,昆明随处可吃米线,特别是早点和中午高峰,凡是出售米线的地方,无不人满为患。这样算来,四大连锁店的出售量,也仅占全部米线销售量的百分之几吧。

5、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所有的人吃米线都必须到四大连锁店去吃吧?事实上,到哪里去吃米线,吃什么米线,完全是消费者的自由(如有此规定,请指出)。

好了,下面是我们的结论:

1、米线成本上升,企业提高价格,完全是一种市场行为。

2、四大米线连锁店涨价,只是影响到了昆明吃米线的人群的一小部分(据我所知,很多米线店都没有涨价)。

3、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消费场所,既然你愿意继续吃四大连锁店的东西,就不要无病呻吟。(事实上,四大连锁店的米线这些年的价格一直高于其他米线店,你不是也自愿接受了吗?)

4、如果把这个类比于垄断企业,则有些蛮横了。垄断企业的特点是你无法选择,而四大米线店可没有强迫你一定要去吃他的米线哦!

5、市场经济都13年了,还有人用计划经济的思维考虑问题,甚至博得了很多同情,值得我们深思。这或许可以揭示昆明经济发展中的某些问题。

【刑法】正当防卫转化为故意杀人(正当防卫,刑法)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 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解析] 本题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问题。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和紧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抢劫时,将宋某打昏,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还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为到此为止,是正当防卫。问题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经昏倒,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宋某。这种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时间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
那么,王某“事后”加害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题最要命的考点。成立防卫过当其实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此只有当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仅仅是缺乏必要限度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如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目的)不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防卫过当也不成立的。就是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行为人也不享受防卫过当法定量刑情节。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只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义愤、激动等等。
本题给我们的启发是:把王某前面的防卫行为与事后的加害行为,分开评价。不因为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决定后面的加害行为也是正当的或过当的,也不因为后面的加害行为是犯罪而否认前面的行为的正当性。只不过前面的行为是正当的,不追究责任,后面的行为是犯罪,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简单点看问题,王某后面的加害已经丧失侵害能力的宋某的行为,是一种“私刑”处置罪犯的行为。任何人无权私自处死罪犯,这是简单的道理和必要的法律秩序,只有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有这种权利。
[答案] D

【民法】酒店住宿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侵权,合同法)

  案情:2004年5月23日,商人李某到素以 安全 著称的“大富豪”酒店住宿,下台阶时不慎摔倒,扭伤了脚踝,花去医疗费500元。经查,酒店的楼梯安检合格,但李某认为如果配置更人性化一点,他可能就不会摔倒。
当晚,李某又在“大富豪”酒店客房里遭仇人甲毒打,致成重伤。警方事后从酒店的安全监视系统记录资料中发现,凶手甲在入室作案前,曾尾随李某在短时间内多次上下电梯,但酒店保安人员无一人上前对形迹可疑的嫌疑人进行盘查;李某也曾接到甲的电话,但认为酒店 安全,甲不敢找到这里,就没有告诉酒店保安。事后犯罪嫌疑人甲被抓获,但只有财产5000多元可供赔偿。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等30万元,酒店拒绝赔偿。 
  问题:   
  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  
  3.李某要求“大富豪”酒店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4.法院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能否将酒店直接负责的保安列为被告?为什么?
  5.假如甲能够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甲承担后能否向酒店追偿?为什么?      
  6.“大富豪”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甲追偿?为什么?
  解析:1.李某承担。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不可以。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酒店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由侵权人甲赔偿,受害人也因其过错分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 
  3.  既可以主张违约,又可以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 合同 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大富豪”酒店没有按酒店的规定适当履行与李某的住宿合同,李某可以违约责任;当然,李某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要求酒店承担没有适当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4.将甲与“大富豪”酒店列为共同被告。不能列保安为被告。因为保安属于酒店的雇员,其职务行为的后果应当由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二款(见第2题解析)。
  5.不能。甲是侵权人,只有在甲无法确定或者无力承担侵权责任时,酒店才根据自的过错承担补充责任;但甲有能力承担的,酒店就不需要再承担责任,甲不能向酒店追偿。   
法条依据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补充赔偿责任具有不可逆性,即真正的侵权人无法确定或者无力赔偿时,才由法定义务人补充赔偿。法定义务人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但侵权人赔偿后不可以向法定义务人追偿。补充赔偿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依据,旨在强化某些强势民事主体的义务,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同时又不混淆真正的侵权责任关系。
  6.可以。因为甲是直接侵权人,酒店只承担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甲追偿。

这两天新写的2篇公文,留存归档

学习心得:发挥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按照市委组织部的统一安排,我作为昆明市第二批年轻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参加了在市委党校为期一个月的学习。学习期间,我能遵守各项纪律规定,认真按照学习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学习要有成效,就应学以致用。现结合本人的工作实际,就地方人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谈我的粗浅认识,以此作为党校学习阶段的一个总结。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放到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这是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对于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夯实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对于我们今后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对于各级地方人大牢牢把握全党工作大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创新实践,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全面推进人大工作的新发展,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地方人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的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处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在推进和完善地方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稳定等方面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和光荣使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民主制度的健全和法治手段的完善。健全的民主制度和完善的法治手段,就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确保整个社会运行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当代世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表明,民主法治不仅是国家政治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社会自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将民主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政治保障,为我们坚定不移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稳固的基础。只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动力和保障。一个完善成熟的民主法治社会要仰赖于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和全社会的身体力行,这就需要国家权力机关主导性的积极推动。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在利益聚合上要进一步民主化,保证地方重大事项的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完善地方权力运作机制,倡导知法守法、依法用法的良性社会氛围,才能为推动实现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社会公平和正义日益成为社会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必须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民主发展的平台和载体,作用发挥的大小,对全社会利益的整合意义十分重大。这就必须发挥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作用,推进司法部门在刑侦、诉讼、判决、裁决、执行等各方面依法行事、公正廉明,推进政府机关在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机会、过程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实现公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构筑起社会公平正义体系,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稳定是和谐的前提,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从我们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保持社会稳定,反之,则是万马齐喑、动荡不安。因为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来自于人民,根植于人民,而且产生于不同阶层,代表着各种群体的利益,他们对于维护团结,发场民主,凝聚人心,可以起到权衡与制约的最佳效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的权力机关,充分发挥其作用,有利于集中力量发展地方经济,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有利于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有利于妥善解决地方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不和谐因素,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赖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目的所在。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过程中,要珍惜节约自然资源,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效益,表面上看,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好像形成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这种人与自然的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围绕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的程度上,都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的。所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不断完善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那么地方人大对推进这些法律法规在地方发展中的贯彻落实更应是首当其冲,责无旁贷。
二、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开创地方人大工作新局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肩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地方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积极的姿态、新的举措,把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摆上重要的工作位置,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开创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1、与时俱进,提高做好新形势地方人大工作的能力。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地方人大要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一项长期的、艰巨的战略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发挥地方人大的职能作用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的人大干部队伍为关键,以创新人大工作方式方法为重点,以完善人大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提高地方人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通过强化能力建设,把地方人大建设成为忠诚于党、忠于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地方权力机关,最大限度地发挥地方人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2、促进和保障发展,不断增强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是消除贫困,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地方人大要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保障和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主动融入、呼应和服务建设大局。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履行好各项职权。一要督促政府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通过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以发展解决前进中的各种矛盾,促进和谐。二要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要将党委工作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监督重点,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工作评议;要以计划预算监督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年度计划预算指标的完成;要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促进依法管理经济,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为泉港经济发展创造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切实保障改革开放和小康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四是要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要充分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带动群众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最坚实的物质基础。
  3、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民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机制,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有赖于完备的法律来引导、规范、约束和保障,而且必须增强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与法律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力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督促政府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认真贯彻《选举法》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民主听证制度;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要深化“四五”普法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推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面对全社会的普法教育,在全社会逐步形成人人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要依法行使决定权,将党委有关建设和谐社会的决策主张变为地方国家意志,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提供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继续开展对“一府两院”干部民主测评和述职评议工作,使选举、任命干部按照人民意愿和社会需求依法运用公共权力,促使他们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4、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充分履行地方人大的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公平、规范的权力运行环境。一是要督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二是要督促政府高度重视和处理社会矛盾,努力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融洽的社会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严禁有令不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每个人都能从中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与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三要督促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安定有序的运行机制,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社会运行呈现出持续、连贯、平稳的运行态势,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四要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坚决制止司法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力和社会公正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制社会氛围。五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科学决策、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社会各阶层的群众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撑。要依照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高度关注民生,督促政府切实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低收入阶层、困难和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坚决纠正征收征用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和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要认真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及时帮助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5、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文明和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新审视人与自然关系后作出的理性抉择。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的战略目标,围绕环境与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三农”、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善于发现和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督促政府尊重自然规律,正确处理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关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治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持良好生态,不能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把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确保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使人们在优美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谐相处。
构建和谐昆明任重道远,作为人大工作队伍的一分子,我将认真汲取党校学习期间所获得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努力工作,为建设现代新昆明,构建和谐昆明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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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挥老干部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关于建设和谐社会的几点心得体会

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安排,从2007年1月8日至2月8日,我作为昆明市第二批年轻干部培训班的一员,在市委党校进行了为期1一个月的学习。学习期间,市委党校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课程,学习的内容涉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昆明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方方面面,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学习效果显著。现结合我个人的工作实际,就学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关情况谈谈我自己的看法,并以此作为本次学习的一个总结。
社会和谐涉及范围很广,它既是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协调发展,又是资源和环境的有序发展,同时也是人的和谐发展。中央提出,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其中应该包含老干部的和谐,应该发挥老干部的作用,老干部工作不做好,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完整的。在当今这个老龄化的社会中,需要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关注老年群体,高度重视老干部工作,共同推动构建和谐社会。
  一、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好老干部工作
  老干部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功臣,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老干部工作是新形势下事关全局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推动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做好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老干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大局观念、政策观念、服务观念,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去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是我们履行责任的需要。老干部工作虽然不是中心工作,却牵动着中心。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同时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政治责任。胡锦涛、曾庆红、贺国强等领导同志曾多次就老干部工作做出批示、提出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们做好新时期的老干部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贯彻落实,把党和政府对老干部的关怀体现到我们的实际行动上去,体现到我们的具体工作中去。老干部工作做好了,就能调动老干部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动力;反之,社会就不可能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就会受到影响。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老干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回顾我党走过的历程,无论是在硝烟弥漫的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过程中,无不渗透着广大老干部的心血和汗水。特别是这些年来,我国的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这其中无不包含广大老干部积极参与、大力支持的结果。广大老干部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群众基础好,社会影响大,是我们加强党的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力量所在。在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任务更加艰巨,更需要广大老干部的支持、帮助和参与。我们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激发广大老干部的政治热情,加强协调和引导,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积极建言献策,支持改革和发展,关心和支持各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
  扎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的老干部工作仍然还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还有很多与建设和谐社会不相适应的地方。有的企业破产、改制后老干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离休干部安置管理不落实,待遇不到位;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仍然不够完善;有的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不健全;有的还有拖欠离休费和医药费的现象等等。这些现实问题不解决好,就不能把党和政府的老干部政策落到实处,不能维护广大老干部的利益。我们要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地加以解决,以维护老干部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
  老干部是特殊群体,老干部工作无小事。面对新的情况、新的形势,我们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站在重视党的执政资源的高度、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扎扎实实地做好老干部工作。
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切实把待遇落到实处。目前,各地特别是有些企业老干部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时间不太长,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统筹面不全、标准过低、管理不规范等,我们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正确处理和协调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完整统筹项目,实行全员覆盖,严格加强管理,确保保障对象一个都不少、一个都不漏,使离休干部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得到及时报销,确保不再出现新的拖欠现象。
  其次,把握特点,积极引导,切实发挥好老干部的作用。广大老干部具有丰富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智力优势和威望优势,是建设和谐社会重要的执政经验和执政资源。我们要根据社会的需要,注意把握老干部的特点,积极组织,搞好引导,通过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专业指导等各种方式,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思路,充分发挥他们在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扶贫帮困、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要充分发挥老干部过去长期从事领导工作,经济和农村工作经验丰富,信息灵通等优势,参加法制宣传、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参加监督活动、协助各单位编写组织史和专业史志、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出谋献策等工作,为构建和谐昆明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因势利导,拓宽视野,切实组织开展好老干部活动。从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因势利导,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组织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活动,全方位满足老干部的日常生活和精神文化需求,用活动凝聚老干部、激发老干部的热情。一是要加大老年学校和中心活动室建设力度,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使其成为老干部学习教育、文化娱乐的主阵地和老干部之家。二是要开展适合老干部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加强与老年体协、体育、文化、劳动、人事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适时举办老年人体育运动会、文艺表演、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参观等活动,丰富其晚年生活,陶冶情操,使其健康快乐地安度晚年。三是要加大社区活动场所建设力度,为广大老干部提供更为宽阔的社会活动空间,组织老干部开展广场健身运动和群众性锻炼活动,带动社区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推动社区文明建设。
  第四,切实抓好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对老干部党员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科学设置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根据老干部特点开展活动。指导选准配强支部班子,并针对老干部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党费收缴制度等,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和先进性教育活动,按期召开支部生活会,把广大老干部党员的思想真正统一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上来,使其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更好地保持革命晚节。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个公民包括老干部和神圣责任。作为一名年轻公务员,我将认真总结市委党校学习期间的收获,并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为构建和谐昆明尽我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