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公路春运不涨价,媒体集体炮制的假新闻

我们先来看看一下的规定。
以下内容来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xwfb/t20070118_112302.htm
[color=Red]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发出通知2007年春运公路旅客运输票价不上浮
2007/01/18
国家发展改革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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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旅客负担,特别是农民工等低收入旅客负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
《通知》要求,2007年春运期间,铁路旅客列车票价不再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究,地方管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应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春运期间不再加成。水路旅客运输票价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监测和引导,保持水路旅客运输票价平稳。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春运期间运输组织工作,科学安排运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会同铁路、交通、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各有关运输经营者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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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ue]风之北梢:春运公路从来也没有人说过不涨价,但现在闹得沸沸扬扬,一会说涨,一会说不涨,弄得媒体兴奋异常,新闻不断。现在看来,基本事一个假新闻,那么,是谁制造的假新闻?谁的责任?看看网上的几篇评论吧,大家就清楚了。一个通知,可以炒作多次,第一次是不涨价,第二次做追踪,要涨价,第三次,说说为什么要涨价,还可以再炒作一下第4次,讨论是不是该不涨价。。。高,实在是高!难道这就是新闻炒作?新闻是出来了,但被忽悠的是谁?老百姓的智商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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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今年公路春运不涨价,媒体忽悠了全中国(来自和讯博客)
在铁路春运票价不上浮的消息引起密切关注之后,公路春运票价“不上涨”的“通知”接着出炉,这让多年来春节回家需要乘坐汽车的人们着实高兴了一回。但是在短暂的兴奋过后,其中一响“冷枪”便击中了大家的神经:广东省政府昨天宣布,今年广东公路春运票价实行不加成的政策。即运输企业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最高只可将票价上浮30%,而取消往年在上浮30%的基础上另外还可以上浮的那一部分幅度。
虽然报道中的用词有“只可”,但是“上浮30%”的字样异常刺眼,原因是就在前不久的1月18日,权威媒体曾经向外界报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宣布,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这条小消息瞬间传遍大大小小的网站,当然,报纸、电台、电视台紧接着也高调跟进,后来的各种报道更是让人激动不已。而仅仅过了不到一个周的时间,有地方就宣布公路票价还是要上浮,直到今天广州媒体报出了“官方信息”,大家也才确定了“不涨价是虚”的传言和猜测。

现在如果再去寻找有关公路春运是否涨价的政策依据似乎都显得那么多余,而对于咱们普通百姓来讲,关心得更多的是结果怎样,可能没有太多人去细细考究相关的各项政策。因此,媒体特别是作为国家级别的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在诠释政策的时候,更加需要考虑政策会带来的民众真正关心的“实际效果”。不可否认,群众还是愿意相信权威新闻机构。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很多时候其他各种媒体起到的作用就是把权威新闻机构的信息扩散开,以致能让更多人了解。

但是,如果信息不准确甚至错误的话,那造成的后果恐怕就难以想象。这段时间,在网络上有关公路春运价格问题的讨论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词是:“假新闻”,公路春运票价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现在出现了“政策”与结果的严重不符,这就不能怪大家用这个新闻业务中最为避讳的词语了。虽然此前有地方媒体报道说,当地公路春运不涨价,也有地方说要上浮,所以有媒体开始惊呼“谁在与政策对着干”,舆论看似处于对恃状态,但是深层隐藏着的却是“不涨价”理想的脆弱基础。

众多媒体引用发改委网站刊发的《通知》内容,其中这样说明今年春运价格问题:“2007年春运期间,铁路旅客列车票价不再上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究,地方管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应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春运期间不再加成。”

“春运期间不再加成”,多美好的事情啊!因此,媒体也就广泛认为:“今年春运期间公路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似乎这是特定的事实,基本忽略了“立即研究”、“执行价格”这样的文字可能蕴含的深意。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执行价格”没有一个固定标准的说辞和解释,涨不涨价完全就是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研究”中决定的,对于这些较为隐蔽的信息,媒体没有顾及。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此前就有评论指出:春运价格上涨不叫“上涨”,叫“恢复原价”,原因是许多汽车站都根据客流情况,在淡季对大部分线路的票价实行下浮,一到旺季再提上来,而这也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

“不涨价”似乎成了媒体在公路春运价格问题上的一厢情愿,在自己“制造”的舆论盛宴中独自狂欢!也许,对此问题高度关注的初衷是应该肯定的:“为减轻旅客负担,特别是农民工等低收入旅客负担”这样的语言往往成为很多报道的由头,着实业让人欣慰。

可现在,广东省官方的“指导”意见是:“公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制定一个基础价,同时规定一个浮动幅度,允许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30%。公路客运企业制定票价的时候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上浮动,自主定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公路春运涨价基本成了事实,“不涨价”或将成为南柯一梦,“公路春运不涨价”也可能会成为一场媒体狂欢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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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公路春运不涨价"误导了民众 (来自百度贴吧)
今年1月18日,新华网发出快讯,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18日宣布,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一时间,媒体纷纷出现类似这样的大标题:今年春运公路客运不涨价。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真的宣布过今年春运不涨价吗?我分明看到的是各大媒体在宣布不涨价。江苏一个记者说得好,是“各大媒体宣布今年春运公路票价不上浮”(新浪网,快报讯)。

  关于春运价格问题,发改委和交通部确实发出过一个通知,可以找到的这个通知的最详细介绍是这样的:“《通知》要求,今年春运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地方管理的道路旅客运输票价应严格执行省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春运期间不再加成。水路旅客运输票价由于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监测和引导,保持水路旅客运输票价平稳”(解放日报)。

  《通知》的核心内容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运价”,在这个基础上“不再加成”。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地方提到春运票价会和平时一样不变。《价格法》已经规定春运价格可以“浮动”,《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各项法规,唯一禁止的是在法规以外“加成”。也就是说,通知的精神是,价格浮动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

  对于这个《通知》交通部官员有明确解释,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交通部赞成在春运期间公路和水路不涨价。作为政府机构,交通部知道自己的权限,它根本就无权管制价格,最多只能“赞成”不涨价。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通知,却被媒体解读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18日宣布,2007年春运期间公路旅客运输票价不再上浮”,进而被解读成“今年春运公路客运不涨价”,误导全国人民的视听。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手里连一辆汽车也没有,他们也从来不卖车票,他们有什么资格“宣布”不涨价?他们最多只能“赞成”不涨价。

  中国的运输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平时的营业收入根本无法养活一个庞大的运输能力保证春运巨大的运输需求,这样一个庞大的运输能力必须在平时惨淡经营以维持,通过春运收回本钱。如果春运不许他们涨价,就有很多运输企业(包括个体户)会破产,会有大量的运输能力被消灭,明年就没有这么多汽车运送近20亿乘客了(2006年春运公路运输18亿人次)。不仅如此,由于运力减少,我们在平时可能也无法享受到价格“向下浮动”了。

  媒体不仅误导了民众,而且误导了自己,大批记者走向各个公路客运售票点,结果发现到处都是“顶风涨价”,而且每一个企业都告诉媒体自己没有违法,而且完全遵守了《通知》的要求,这个时候才有记者发现,该《通知》从来就没有说过“今年春运不涨价”。

  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发了一个督促依法定价的《通知》,却被解读为“不涨价”。我也曾经怀疑两部委“不允许涨价”违法,仔细一看,才知道两部委从来就没有“不允许涨价”,只是“通知”大家依法浮动价格而已。

  一个通知大家守法的通知,被媒体普遍解读为“不涨价”,这大概与媒体的计划经济情结有关,以为政府都赞成不涨价,企业哪里还敢涨价。殊不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如果不用极端手段,对价格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两部委为什么要发这么个无聊的通知,通知大家守法?而且在媒体做出错误解读的时候不正面澄清?难道就为了博得一个关心民生的名声,就不惜将社会视听搅得一塌糊涂?

  根据《价格法》,根据中国公路客运票价的形成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的2007年1月18日的《通知》,今年春运的公路客运票价浮动,会和去年一样。不会发生不涨价。所以“今年春运公路客运不涨价”至少是疑似假新闻。

希拉里能当选美国总统么?

希拉里,美国前总统的夫人,现在的参议员,要参加美国总统竞选了。她能当选么?我估计当选的几率太小了。美国人的文化导致了她不能当选。美国这样一个社会里,大众普遍的心理,其实还是女人做点缀就可以了。看看那么多的美国的小说、电影,你就明白了。强权的总统才是大家喜欢的。

建议加强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让云南不再是“滇驴”

作为一名老网民,同时也作为一个经常做网站,对网络稍有了解的人,我觉得云南的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太落后了。这里所说的信息高速公路,说简单些,就是连接云南与其他省区、东盟地区的宽带网络及相关附属设施的建设。之所以敢说云南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落后,这个我是有切身体会的。大家可能都知道,现在是网络经济时代,谁掌握了网络资源,谁就可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在全国的几百万个网站当中(包括我们云南的很多网站),有几个网站的服务器是放在云南,放在昆明的?
云南人自己的网站的服务器大部分都租用的省外的服务器,为什么?两个原因:
第一、云南的网络环境不好,所谓的网络环境不好,第一是云南(包括昆明)的宽带接入全国骨干网的接口太小,速度不快,从昆明电信的宽带访问省外的服务器速度很快,而从省外访问放置在云南的网站,那个速度是很恐怖的,有人戏称为“滇驴”。
第二、云南的电信运营商观念落后。放眼天下,各地的电信基础运营商无不在投入巨资建设宽带网络服务器机房,建设那么大的网络机房目的,正是对外出租或出售服务器。现在网络时代,全国网站的数量每天要增加的数量是很惊人的。做网站总要找空间或服务器。人家看中了这个商机,建设了高质量的机房,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营销推广,其收益是相当可观的。一台普通的服务器,成本不过几千块钱,但其每年的收入都在万元以上,而且是可以用很多年的。看看现在,网站所用服务器用得最多的,无非是上海、重庆、北京、杭州、广东等地,网上随处可见的虚拟主机和服务器出租、出售的广告,也基本是这些地方。昆明服务器出租?老实说,我真的没有听说过,有网友甚至问我,昆明有网络机房吗?我不知道,可能真的没有吧,或者就是价格高得离谱(听说有个别本地网站因为昆明电信服务器费用过高而迫关门或者移居省外)。放着钱不赚,大概也只有昆明人会做了。
现在国家不是说要把云南,把昆明建设成为面向南亚和和东南亚的桥头堡吗,作为桥头堡,居然连象样的机房都没有,居然我们这些做网站的人连申请个空间都只能申请上海的,重庆的,贵州的,甚至东南亚小国的,是不是有些很可笑?
最后,还是提几个建议吧:
1、要切实认识到网络基础也是一个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分,网络基础好不好,已经成为招商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
2、在投入巨资修建公路、铁路的同时,花比修那些少得多的钱,认真建设一下云南自己的网络设施。拓宽云南、昆明与国内和东南亚连接的速度,把“滇驴”赶进印度洋。
3、本地的电信,联通,移动等等服务商,不要只盯着电话那点小钱,多想想大钱。增加投入,建设几个大规模,高标准,高速,稳定的网络机房,投入一批服务器,开展多种灵活多样的营销,让“昆明电信机房服务器”不再只是一种幻想,而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你赚钱,也能带来更多的相关产业的发展,而不要让别人一提到昆明的网络服务,就有“用小灵通”的感觉。
4、最后,还是再提示一下,网络设施好不好,在现代这个网络时代,其实就是看你城市的品位怎么样,人家都是高速度网络,而我们居然落伍,甚至连贵州的一个县的电信都比不上,即使媒体再给我们自己脸上贴金,外人看来,我们还是中国的乡下,仍然摆脱不了别人“满地是牛粪,出门骑大象”的落后印象。

抱抱团收费,不要玷污了“慈善”二字

抱抱团终于开始收费了,不幸和我几个月前的猜测一样。网络上到处都是评判之声,说的都是收费抱抱与“拒绝冷漠”相悖,而抱抱们的理由是:为了慈善事业。天,不要玷污了‘慈善’二字!
抱抱团表示,她们收费的目的是为了给福利院的儿童,属于慈善事业。殊不知,慈善者,心慈,以人为善也。而抱抱团一开始时候的“拒绝冷漠”就站不住脚,我只想问一问,这些热衷参加抱抱的男生、女生,你们对你们的父母冷不冷漠?对你们的亲人和朋友是否冷漠?对你身边的人是否冷漠?如果这些都做不到,却去和陌生人拥抱,以此表示“不冷漠”,是不是有些搞笑?
而今,抱抱收费了。收费了的抱抱,其实是一个必然,正如前面所说,“拒绝冷漠”这一抱抱们开始的理由并没有基础,而坚持不下去是可以预料的。只是,没有了存在必要的一个儿戏,现在居然打着慈善的旗帜出现,则有些牵强附会,甚至于无耻了。抱抱团并不是什么慈善组织,收费谁来管理?支出谁来管理?我想知道,她们平日里是如何对待那些流浪或乞讨的小孩的,又是如何花钱的。这个理由,实在很牵强。
抱抱收费,有网友提出:1块钱报10秒,比中国电信还贵啊,什么时候出摸摸团?这虽然是一种调侃,却道出了收费抱抱和某些色情行业的共同点:出卖色相,获得收益。这样的事情再发展下去,抱抱团则涉嫌违法,超出道德调整的范畴了。
抱抱们,是不是到了悬崖勒马的地步了?是不是该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真正帮助需要帮助的人去。不要再玷污‘慈善’二字。

蹩脚公开信现身云南,云南律师贻笑大方

前天的《生活新报》头版,是一个《溺死女演员被拉下河为啥才判赔三万》的新闻,说的是一个女演员因为是农村户口,最后法院才判赔3万圆。报纸还用大幅标题《昆律师上书人大》等等,并刊登了律师的一封公开信。本来这是个好事情,对现有的一些不符合法制精神的法律规定(比如区分农村和城市户口,赔偿标准不同)提出异议,是一种很有正义感的行为,我也非常支持。但当我看到全文登载的《律师万立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时,真的很失望!并觉得有些悲哀,难道这就是云南著名律师的水平?
公开信原文如此(http://www.shxb.net/showarticle.aspx?id=47893):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color=Teal]相关委员及领导:

您好。我们是云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论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主任万立,事务所郭丁铭律师。今天,给您写这封公开信或许非常冒昧,但却非常必要和必须。因为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份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一名年仅19岁的舞蹈演员被人拉下水淹死后,其家属被判决获得三万多元经济赔偿。面对这样一个年轻美丽的生命的逝去,悲痛的家属不禁满怀困惑:三万多,难道这就是生命的代价?

目前从云南省乃至全国的司法审判实践来看,类似案件和纠纷呈现出明显上升的势头,而对于为何“同命不同价”的质疑之声也是明显地越来越多。

本人手上目前正在办理一起这样的案件。2006年4月1日上午,吴某驾车将在路边行走的廖某轧死,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吴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廖某从1996起至遇害时止,一直在城市经商,平均年纯收入20多万元。但法院根据农村居民标准,一审判决死亡赔偿金为40840元。

该案中的死难者和那位年轻的舞蹈演员一样,显然都属于“同命不同价”规定的受害人。

人民法院判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死亡赔偿金,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以下简称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个惹人非议的29条到底存在哪些问题呢?

第一、第29条是对人权的侵犯和对生命的歧视。第29条单纯根据城乡户籍差别就将人的生命分成了贵贱两类。

第二、第29条的立法理由已丧失国情基础。第29条的立法理由大致有两点:①纯收入少的人在其正常生命期间可以获得的收益就少,纯收入高的人在其正常生命期间可以获得的收益就多。城镇居民的纯收入大大高于农村居民,所以死亡给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造成的收益损失有很大差距;②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被户籍制度固定在城镇和农村,不能相互流动,所以农村居民一生都只能在农村工作,不可能在不改变户籍的情况下到城镇工作。

如果在计划经济时代,上述两个立法理由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使城乡差距大大缩小,“城乡二元体制”被冲击得支离破碎。现实的情况是:农村居民可以自由流动到城镇工作,甚至长期生活和工作下去,纯收入大大超过一些城镇居民。这些情况使得单纯以户籍为标准来判断每个人的收入情况已经不可能。[/color]

凡是有一定法律基础或者关心政治的人都应该看出问题所在了。问题就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这个称谓上。全国人大负责立法的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工作的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并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作为国家制度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在一定历史时期是保持不变的。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也是大学法律专业的学习内容之一。即使没有学过法律,平常看电视啊,报纸啊,包括网络啊什么的,关于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机构,出现的也只是法律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百度里面也搜索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设置:http://www.npc.gov.cn/zgrdw/jgszjry/lm_cwhgzwyh.jsp?lmid=1105&dm=110506&pdmc=110506)作为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律师,居然不知道中国立法机构的名称,实在不应该。
作为一封希望引起立法机构注意的公开信,却在立法机构名称上就弄错,并刊登于报纸,反复出现在媒体上,作为一名云南人,作为一名学过几年法律的人,我看了是有些汗颜的。两位律师作为云南的著名的律师,其法学修养和素质自然很高,而且富有社会责任感和激情,这点我非常钦佩。但一封公开信中出现这样的硬伤,确有些让人觉得可惜。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公开信要真的让全国人大的领导看见了,会对云南律师有什么看法?信的内容到时候已经不重要了,而更多的注意力会转移到“称谓”上了。毕竟,连对话者的名字都搞错,对话者的要很热情几乎就是一种幻想了。(我并不是说全国人大有关领导不会重视信件的内容,而是说,这样可能给别人这样一种印象:公开信的作者态度不端正。)。
当然,这样的错误,可能是因为报纸校对的问题,或者是律师助理起草时的错误,等等。但,既然是公开信,特别是著名律师事务所在媒体上全文刊登的公开信,是不是该更谨慎和认真一些呢?这个不单纯是一个文字错误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云南法律界脸面的问题。

充气娃娃卖淫,警察管还是不管?

网易上看到了这个帖子,觉得很值得探讨。下面是帖子原文:
[color=Green]【新闻链接】一个昏暗的房间被分隔成了十来个包房,每个包房里都有一名赤身裸体的男子抱着一名全身上下没有一根线的年轻貌美的女子在疯狂的“运动”着。这是记者在葫芦岛市一个公开营业的叫“消魂苑”的娱乐场所里见到的情景。据说,这家位于繁华的中央大街公开营业的妓院,警察已经去了几次,但是现在仍然公开营业。
  是什么人胆敢如此嚣张?经记者实地暗访,在中央大街果然看到了一家写着“消魂苑”的休闲娱乐场所。记者刚一进入消魂苑,一名衣着时髦的艳丽女子便迎了出来,问记者是不是来这里消费的,并声称这里各种年龄段的美女都有,有靓丽的女白领、有青春的女大学生,也有性感迷人的俄罗斯女郎,可以随便挑选。接着记者被带到一个房间内。一进入这个房间,记者吓了一大跳,里面都是熟悉的女明星,有巩俐、张曼玉、林青霞、张子怡,甚至还有当红的“超女”。但是记者到跟前一看,原来都是塑胶模特。老板看出记者一脸疑惑,便过去在林青霞的胸部摸了一把,林青霞立即开口说话:“讨厌!”老板说,他们这里实际上是一个用塑胶女模特供一些男士“做爱”的地方,只要顾客挑上一个模特,就可以把模特带到一个包房。
  跟模特做爱?记者简直难以相信。老板说,他们的模特都是特殊塑胶制作的,手感和人体完全一样,模特大小也和真人一样,而且模特里还安装有电脑控制的发声系统,会随着顾客对模特的动作发出各种声音。老板还脱下了张子怡的裤子,记者看到,模特的生殖器和真人的也完全一样。
  在保证不得泄露顾客隐私的承诺下,记者被老板带到一个房间,房间里是一个高清晰的电视,原来这是一个监视器,清晰地反映了每个包房里顾客的行为。记者看到,这些顾客非常投入,仿佛正与真人做爱一样,女模特还发出各种呻吟声。在消魂苑门口,记者看到一个顾客消费后满意地离去。 (这则消息在网络盛传转载) [/color]
[color=Blue] [color=Blue]看了这则消息让人啼笑皆非!有点怀疑这则消息的真伪。如果这则消息属实的话,那倒需引起相关政府部门重视了。众所周知,“卖淫”这个词在中国大地似乎是噤若寒蝉的,因为我国现行法律目前仍然将性交易定义为非法,不道德。其实嘴上不说,大家都心知肚明,卖淫嫖娼的现象在今天已呈欲来欲猖狂之势。警方在打击,也在整治,可事实上偶尔靠出卖身体赚取金钱或者干脆把性工作作为一种职业的群体已悄悄形成,许多发廊、澡堂、休闲娱乐中心等场所或明或暗已经成为了某些男女进行性交易的温床。
前不久深圳警方对色情重灾区福田“三沙”来了一场规模空前的严打整治,将抓获涉案的男女一律公开示众,这事儿在全国还曾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谴责警方的做法不妥,没有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对于深圳警方的做法,法律界也存在广泛争议。不过,既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认可,搞性交易就是违法。警方不抓你,算你命大;警方抓你,你也没得话说。
  可那毕竟是真人搞性交易,是非法的,如果碰到葫芦岛市的“消魂苑”那种经营方式,警方又该怎么办?这家名为“消魂苑”的娱乐场所,其色情活动也的确引起了公安机关的注意,警方也曾在那里一次抓获了7个“现行”,但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进行处理。
根据记者随后到公安局治安大队的采访证实,治安大队大队长张和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到那里进行了两次行动,“消魂苑”已经存在一个月了。这个“消魂苑”实际上和妓院差不多,顾客按每小时20元收费,实际上就是一种变相卖淫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必须是在两个人之间发生,人和塑料人之间这种行为无法认定为卖淫嫖娼,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进行界定。[/color]
对此“新鲜”案例,葫芦岛市的一位张姓律师却与警方的看法不尽相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公民就有权去做,我国的任何一项法律都没有规定人与塑料人之间的“做爱”行为违法,所以“消魂苑”的经营活动就是合法行为。张律师说,“消魂苑”实际上不是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实际上是在提供一种娱乐消遣的方式,只是这种方式现在还难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
消魂苑的老板还准备扩大经营规模,增设女宾部,打算请来周润发、成龙等男明星,当然也都是男模特。“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满足了人们追星的愿望。”老板如是说。 如此下去,真的只是一个“娱乐消遣方式”的问题?似乎没那么简单!拿明星开涮,是不是侵犯了明星的人格尊严?存在金钱交易,是不是实质的性交易行为?公开经营,对社会风气的污染会有怎样的后果?还有,如此性行为方式,会不会对人的正常性心理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问题实在值得深思。
如果记者的采访报道属实,这的确是一个社会问题了。但目前它又存在一个难以填补的法律真空。老百姓投诉后,公安机关难道只能听之任之、视而不见?管,还是不管?[/color]
北梢有话要说。这个问题不单纯是一个警察管与不管的问题。警察要管,该管谁?店主违法还是顾客违法?如果店主违法,违反了哪条规定?虽然在一些行政法规中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但问题是如果这些所谓的“明星娃娃”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哪为何不准店主使用?那么,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有没有责任?顾客的责任的?这些都是需要好好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