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启示录之三----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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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会"是什么?是一个人们有热情、有能力守望相助的社会,是宽厚、强健、温暖的群体,人们自觉自愿地参与到社会活动中,自信而充满力量。从地震发生的那一刻起,每个人投入捐款箱的一张钞票,鼠标的一次点击,哀悼日的一低首,都清楚无误地证明,你们、我们、他们同为一体。


  21天,417亿。
  这是全国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总和。其中中国红十字总会接受捐赠款物总额便超过80亿,已向灾区提供14.84亿。中华慈善总会到账捐款也达到6.82亿元,向灾区拨付使用捐赠款物3.28亿元。作为聚焦社会责任的权威团体,慈善机构具有特殊的地位,它分布广泛的渠道,将民间的涓滴细流汇为大河,将大众的关切与爱心送往灾区

图片说明:两名来自上海的医护人员在都江堰市的中德红十字会野战医院里工作

截至到5月22日,全国企业捐款总额达到160亿人民币,有8家企业捐款超过亿元,个人捐款超千万的绝大部分也都是企业家。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前所未有地以透明的方式展现在公众面前。许多企业在地震后的第一时间捐款后,又追加了第二次、三次捐款。还有企业积极与受灾地联系,制定相关的援助计划。它们不单从捐款金额上突破了以往的记录,也超越了企业赚钱、纳税的社会特性,将自身的责任放大,成为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在捐助物资的标牌上,企业往昔冷冰冰的名字在这一刻与灾区人民贴近了。。

图片说明:5月18日晚,全国证券期货行业在《爱的奉献》--2008抗震救灾大型募捐晚会现场向地震灾区捐款一亿零一百万零一百元人民币。


  

第一批志愿者于5月14日凌晨3点,几乎和军队一起出现在汶川灾区,从此拉开了声势浩大的志愿行动的序幕。据统计,奔赴四川灾区的志愿者队伍已经超过300万人。他们有普普通通的农民,有富豪榜上的企业家,有老人也有少年。身份不同,目的却一致,一切为了灾区!他们的行动虽然略显生涩,但已经明白,救援不仅需要爱心,还需要理性,甚至提出有序参与、有效服务的口号,自发分工,探路、收集资讯、调集物资、疏散伤员,志愿者的行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图片说明:被誉为"中国首善"的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标(右一)在北川参加抗震救灾。

他们是明星、媒体宠儿,平日被花边和八卦包围,不时会惹来嘘声阵阵。但这一次,我们由衷为他们鼓掌,灾难面前他们没有缺席,虽然没了聚光灯下的夺目,红地毯前的风光,但章子怡的落泪,刘德华的一跪,还有更多奔赴灾区的演员和名人们,都值得我们喝一声彩,道一声谢。你们亲历亲为,表率作用有目共睹,灾区人民需要你们的时候,你们来了,好样的!

图片说明:6月1日,刘德华当听到8小时筹得善款34,984,458元时更感动得下跪多谢出席大汇演的中港台朋友

震灾过后23天,重建工作刚刚开始,一切远没有结束。汇集到的数百亿捐款是灾区的希望,也是相关管理机构的巨大压力。我们希望捐款的流向能够公开透明,人们的爱心不会换来寒心。我们希望企业的救助不只是偶然为之的善行,应该成为一种常态,希望社会对企业更宽容,"逼捐"大可不必。我们希望所有人的爱心如潮水涌来,但别像潮水一样退去。震后灾区一样需要大家关心。
  十三亿人口的中国,不可谓不是大社会,而这大社会又是由小人物所组成的,在这次震灾中,无数小人物们的自愿行动就成了"大"--每个人都不是孤单存在的,你我同勉。

图片说明:在灾害中民间的力量托起了灾区的一片天

汶川地震启示录之二----大政府

5月12日14时28分发生地震,15时55分已经发布消息,温家宝将赶赴灾区;16时40分他的专机已经起飞。在这之前,15时,驻守在汶川的部队已经开始救援,随后,解放军紧急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地震,更多的部队开赴灾区。
  温家宝在灾区特别强调的是,"要不惜代价先救人";"早一秒钟就可能救活一个人!";"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做百倍的努力"。

图片说明:5月13日,温家宝蹲坐在废墟上对被困的学生说,孩子,听爷爷的话,要挺住,我们一定会救你出来的!

将5月19日至21日设立为全国哀悼日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国旗为普通国民的死难而降,汽笛为普通国民的死难哀鸣。国旗降半的那一刻,生命的尊严冉冉升起。
还有对遇难者遗体的处理,选择火葬或土葬尊重家属意愿,暂时无法确认的遗体,要编号、照相、记录特征,并剪下头发保存,便于日后做DNA鉴定。还有一群特殊的"遗体美容师",下葬前进行遗体整容。这些,都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

图片说明:5月19日,天安门广场下半旗为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者志哀。

5月24日,第二次赶赴灾区的温家宝在映秀镇的废墟上主持了一次记者招待会,他说"这次救灾采取了开放的方针。"开放,也正是这一次救灾中的进步。
   从灾后中央电视台24小时滚动播报,到数不清的记者深入灾区采访,每天印刷媒体和网络媒体提供信息的广泛流通,再到每天固定的记者招待会,这是信息的开放;
   而面对自发组织前往灾区参与救援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政府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容纳和善意,这是对民间力量的开放;
   允许多支国际救援队直接到达救灾现场,这是对国际的开放。


图片说明:5月18日,总参作战部副部长马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军队抗震救灾兵力部署情况。

再说到尊重民意,除了降半旗和全国哀悼日的设立,还有启动对倍受质疑的中小学校舍质量的调查,并承诺如果发现"豆腐渣工程",一定严肃查处;
   另外,还有审计组进驻红十字基金会,直接对红基会5·12地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和拨付过程开展实时监督,并负责后期的审计工作。


图片说明:5月21日,一枝菊花被放在废墟前的学生课本上以表达对死难学生的哀思。

中央财经大学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分别使用电话和网络进行的抽样调查中,受访公众对政府救灾行动的满意度分别是98.6%和100%。
  也许有人对这两个调查的代表性有怀疑,但相信很少人会怀疑满意度很高这个描述。
   劫难中政府的救灾行动离大政府更近了。


图片说明:97.9%的受访者选择非常满意,2.1%选择满意,没有人选择不满意。


公众满意度已经很高,但我们还有更多希望。
  希望救援不仅及时,还能更科学、专业。
  希望对校舍质量的调查和对红十字基金会的监督不会成为空谈,真实的调查结果能及时公布;希望减少"豆腐渣建筑"出现的几率,抗震标准严格执行。
  希望信息的开放能够延续;希望政府接纳和支持民间力量的崛起,学会与民间合作,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多元、更和谐。
  归根到底一句话,希望政府的日常执政中也能奉行生命至上、尊重民意、开放透明的理念,希望我们的政府离大政府越来越近。

图片说明:5月22日,温家宝在北川中学的临时教室,写下"多难兴邦"。

如何在OUTLOOK中设置GOOGLE企业邮局配置

如果你申请了google企业邮箱或google的gmail邮箱,那如何使用outlook或foxmail收发邮件呢?

  以Outlook Express 和 foxmail(仅适用于 Windows)为例:  
   手动配置客户端,请按以下步骤操作:
   首先,在您的 Gmail 帐户中启用 POP,这一点是基础,这个地方没有打开,下边设置正确也不会正常。
   打开 Outlook 或 Outlook Express。
  点击"工具"菜单,选择"帐户..."
  点击"添加",然后点击"邮件..."
  在"显示名称:"字段输入姓名, 然后点击"Next(下一步)"。
  在"电子邮件地址:"字段中输入完整 Gmail 电子邮件地址 (username@gmail.com或者你自己的企业邮局电子邮件例如abc@adc.com ) 然后点击"Next(下一步)"。
   在"接收邮件(POP3、IMAP 或 HTTP)服务器:"字段中输入"pop.gmail.com"。 在"外发邮件 (SMTP) 服务器:"字段中输入"smtp.gmail.com"。
   点击"下一步"。
   在"帐户名称:"字段中输入 Gmail 用户名(包括"@gmail.com"或者是abc@abc.com 这点很重要,和普通邮局不一样的)。 在"密码:"字段中输入您的 Gmail 密码, 然后点击"Next(下一步)"。

   点击"完成"。
   在"帐户"下,突出显示"pop.gmail.com",点击"属性"。
   点击"高级"标签。
   在"发送邮件 (SMTP)"下,选中"此服务器要求安全连接 (SSL)"旁边的复选框。
   在"外发邮件 (SMTP):"字段中输入"465"。
   在"接收邮件 (POP3)"下,选中"此服务器要求安全连接 (SSL)"旁边的复选框。端口为995
   *根据版本的不同,"发送"和"接收"邮件服务器的字段顺序也各不相同。确认您在每个字段中都输入了正确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禁止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开展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第五十七条 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对外援助等渠道,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人员明知场所内发生聚众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贩毒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戒毒医疗机构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六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机构、医师违反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
(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经费的;
(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汶川地震启示录之一:大国民

【摘自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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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大国民?作为一个群体,大国民不仅需要有施予的爱意,同样需要有施予的能力;不仅需要有对神性的赞歌,同样需要有对人性的宽容;不仅仅需要对现实的反思和诘问,也有在灾难中汲取营养的能力。如果用这个标准?经此灾难,我们离大国民更近,还是更远?

截至5月31日,国民为此次地震所捐助的善款高达399.24亿元,相当于3个2007年青海省的财政收入。数量之巨,捐款人数之多,举世罕见。我们看见天津钢铁大王张祥青一掷亿金,捐助1.1亿元人民币,也看到网络上涓涓细流,终成爱心海洋。各种捐助平台的涌现,侧面证明了此次捐款浪潮的势头之猛。这让我们感叹,国人在面临这样的大灾难的时候,不仅仅有万众一心的施予意识,同样也具备了强大的施予能力。此乃中华之幸,亦是人民之福。

图片说明:5月17日,乌鲁木齐一名小女孩捐出满满一袋的零花钱。

中华民族从来不缺少对神性的赞美,远到对舍身取义的古贤人的讴歌,近到对雷锋、焦裕禄这样的现代榜样的赞美。此次地震中,无论是谭千秋,还是杨永乐,无论是袁文婷,还是邓波,在一曲曲感人肺腑的英雄赞歌中,都让我们感受到神性的闪光。而在对泪洒银屏的男主播的舆论赞许中,甚至是对范美忠"你可以先跑,但不要沾沾自喜"的舆论声音中,我们都听到了对人性的宽容和尊重。我们的人民,较之以往"网络暴民"之苛责,这次显得颇为宽容。

图片说明:5月25日,安县转移被困村民,杨永乐上校背着一老人行走在山路上。

5月15日,温家宝总理到青川县木鱼镇慰问灾民,抱拳向天。5月16日,高安村80岁老人刘惠珍在交通要道举起纸牌向过往救援队表达谢意。5月13日,北川3岁男孩郎铮获救,举起尚能动弹的右手向救援队员敬礼。5月16日,曾经以反日情绪高涨著称的一些中国网站对日本救援队发出"日本,谢谢!"的声音,消息传出后,日本《J-CAST新闻》惊呼中国对日情绪骤然变暖。是的,地震期间,从上至下,从内到外,无数的人承感恩之心,尽感恩之行,让人备感温暖。

图片说明:5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青川县木鱼镇慰问受灾群众,抱拳向天。

这一次,民众对地震资讯的超高关注让媒体业始料不及。广州市民通宵观看地震直播,湖南多个报刊亭报纸脱销,网易等网站访问量成数倍暴涨,一度导致网页下载缓慢。受众对灾情信息的高度关注,鼓舞了媒体投入更多力量对灾情进行报道,间接促成各类信息的开放透明。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高达88%的受众在地震之后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态度。很多时候,民众认为捐款捐物,或者亲赴灾区,才是爱心的表现,事实上,关注是爱,也是慈善。

图片说明:5月22日,"演艺界512关爱行动"筹备委员会在香港举行新闻发布会。

天灾之下,八方汇聚而来的爱让破碎的家园有了重生的希望。然而,土门镇村民哄抢救援物资,四川省卫生厅一工作人员殴打志愿者,马甸手机卡市商人奔赴灾区恶意充值牟利,却数度令人心寒。未来的日子里,任重而道远。

但请相信,经此劫难,我们离大国民已更近一步。

图片说明:5月15日,一爱心救援车队在绵竹土门镇被村民抢走一车救灾物资。

侄儿子13个月大,比刚出生那会差别太大了

侄子13个月大了,正处于蹒跚学步和牙牙学语的时候,已经能够站稳,走路还要大人拉着,而话呢,除了叫"妈妈",就只学会云南话中用来指饭和食物的"mang mang",天生一个贪吃鬼。不过,还好,这小子还比较大方,抱着他的时候给他要饼干,他还是很大方的把手中的饼干递过来,也不算小气。呵呵。

想起当初这小家伙刚出生的时候,一小支,现在那么胖,真让人感叹人生的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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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他的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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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小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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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就会怜香惜玉???

上面是第六天,差别太大了。